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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资可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 16:23  一财网

  作者:俞燕

  8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6章7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定了三方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控机制,明确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落实责任主体。

  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支持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

  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防范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四是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早前报道

  《第一财经日报》8月5日从保监会有关人士处获悉,保监会今日将发布修订多时的《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的配套细则,也将在《办法》出台后,于近期发布。

  但该人士并未透露更多有关办法的细节。其仅表示,今日正式发布的《办法》,在很多内容和细节上又有了新的变化。

  2007年,保监会曾下发过《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不动产投资”明确写入文件。

  与2007年版草案相比,2009年发布的第二稿草案变化较大,不仅对不动产投资进行了详细规定,还涵盖很多了新《保险法》相衔接的元素。

  《办法》第二稿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等相关文件的上位法。

  《办法》第二稿中颇引起业内争议的是,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从而把保险机构排除在创业板市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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