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七大类信息,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公开披露。《办法》自6月12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明确了必须公开披露的七大类信息外,《办法》还对有关重大信息进行披露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比如,《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涵盖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等。另外,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重大事项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办法》还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披露应当包括: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资本溢额或者缺口、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以及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如果有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该公司还应当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