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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变保单凸显银保合作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4日 15:02  《法人》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显然需要置于更为规范的监管之下

  2010年4月8日,云南昆明储户梁云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正义支行(下称“工商银行正义支行”)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5月,在得知自己11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变身保单2个月之后,梁云将上述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历经一审审理,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赔偿梁云11万元损失及利息,并承担梁云诉讼所需的律师费用。但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包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自去年3月得知自己的存款被划走至今,已过去1年多的时间,无辜的梁云仍然没有讨回自己的这笔存款。

  如今,“银保合作”方式已经日益多样化,合作程度也逐步向纵深发展,但整个合作过程的规范及监管并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涉及产品推销方式、分成比例、银行账户划款等问题,还存在很多漏洞及违规操作之处,近年来频繁爆出的“存款变保单”案件便印证了这一点。

  谁动了我的存款

  2008年12月底,云南昆明市民梁云的母亲有一笔10万元的5年期投资分红型保险即将到期,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赵军多次打电话给梁云的母亲,很热情地表示可陪同其办理到期保险的退保手续。因为当时梁云的母亲对于退保的相关手续也不是很清楚,所以就同意了。

  此后不久,在保险代理人赵军的陪同下,梁云的母亲在工商银行正义支行以梁云的名字开了一个账户,并在赵军协助下让保险公司将退保的本金及收益共11万余元划入了该账户。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赵军掌握了梁云的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

  之后,梁云母亲手拿11万元的存折回了家,当时一家人都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了。谁知不久之后就发现了一个大问题。

  4个月之后的2009年3月份,由于家里有事需要用钱,梁云拿着那张存折去了银行,但却被告知账户上已经没有钱。梁云当时很诧异,明明没有取过的钱,存折和密码都在自己手里,怎么就没了?经过银行的查询,梁云得知这笔11万元的存款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划走了。

  接下来,梁云开始了漫长的交涉过程,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到亲自去保险公司查询,经过与保险公司的多次沟通,保险公司查明正是那位保险代理人赵军以更换照片的方式伪造了梁云的身份证购买了保险,几天之后又办理了退保手续,把这笔钱取走了。

  保险公司方面表示,由于赵军是伪造了梁云的身份证购买的保险和办理的退保,直到事发之前,他们都以为当时的办理人是梁云本人。

  “保险公司开始也没叫我去报案,说他们去找,能找到那个人。当时我想,这个事情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嘛,他们要帮我找就叫他们帮我找吧,无论如何能把钱找回来就没事了。”此案当事人梁云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保险公司找不到赵军,才发现这个事情很严重。

  “他们就开始推卸责任了,说这个事情是省公司直属营销二部办理的,赵军原来也是直属营销二部的员工,叫我去找营销二部。”梁云表示,当时自己提出的条件只有一条:无条件把钱退还给自己。但保险公司始终没有退钱,而是认为梁云应该先报案,等嫌疑人被抓获之后才能查明事情的真相。

  无奈之中,在交涉了2个月之后的2009年5月,梁云把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正义支行告上了法庭。

  “存款变保单”并非个案

  很多人也许会记得,曾几何时,自己接到过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向您介绍银行业务,也不是为了催您缴费,而是向您推销保险产品。银行为何如此热衷于帮助保险公司?答案不言而喻,均为利益所使。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自然而然的产生了,加之监管的不到位,银保合作问题日益凸显。除梁云此案外,国内近年来曝出天津、山东、四川等多个省市多起“存款变保单”案例,尽管案件原委各不相同,但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在银保合作前提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储户能够多买保险,最终导致银行储户成为“待宰的羔羊”。

  “银行应承担储蓄安全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自愿保险、合法保险的责任。”梁云的代理律师张宏雷对《法人》记者表示。此案中,银行并未做到储蓄安全,当时梁云的存折在自己手里,密码也没有泄露,就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变成了所谓的“保险”。

  “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更离谱了,买保险肯定应该是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再付款的,这是最基本的过程,而梁云的保单是一份高达11万元的保单,客户本人却完全不知情,仅通过一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产生了。”张宏雷律师认为,整个过程中,不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没有任何的审核与监督。

  另一位昆明市民樊涛也有与梁云类似的经历。2006年,樊涛的妻子去银行存一笔10万元的存款,当时被银行大厅内的工作人员告知,如存成三年定期可赠送一份保险,当时便没多想就在一份保单上签了字,半年后却意外得知这10万元都被买成了保险。

  “后来我研究了一下保险条款,发现我们买的这份所谓的‘保险’根本就没有任何保障。”樊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笔钱在购买保险时,不仅没有详细告知客户,而且办理当天就被扣除了高达9000元的“初始费用”。

  “期限也不是当时营业员所讲的3年定期,而是一份没有年限的保单,变成了一个只有保险人死亡才能返回的保险。而且每年都要被收取管理费、理财费等费用,算下来几乎没有收益。”樊涛表示,自己被骗买的这份保险实际上即无理财功能,又无保险效果。

  愤怒的樊涛夫妇起诉了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并向云南省保监局和银监局做出了投诉。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将本金及利息退还给原告。

  樊涛夫妇还认为,受理了自己投诉的云南省保监局和银监局没有对相关单位作出调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将两局也告上法庭,并最终银监局一案胜诉,但保监局一案败诉。

  谁来担责

  梁云一案的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梁云泄露了相关个人信息,存在过错,且此案属于保险代理人个人犯罪,与保险公司无关。那么此类案件中,责任方应该在谁?很多情况下,银行知道储户的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知道储户的钱买了保险,唯独储户自己不知道,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责任首先在银行,其次在保险公司。”梁云的代理律师张宏雷对《法人》记者表示,梁云的这笔存款之前是其母亲在中国人寿购买保险的钱,退保后又存在了工商银行,上述两家公司掌握着梁云的这些信息,代理人在保险到期之前便找上门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泄密,他如何知道梁云母亲的保险到期了?

  张宏雷律师认为,梁云的钱并不是在自己手里丢的,而是在银行的存折里被保险公司划走的。就算是代理人个人犯罪,跟储户也没有任何关系,此人诈骗的并不是储户的钱,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钱。

  诚然,梁云一案相对比较特殊,有个人犯罪的性质,但仍然能够凸显银保合作的管理漏洞:一位保险公司业务员手持伪造的客户身份证和签字,就可以划走储户账户上所有存款,且银行在划款之时以及划款之后,均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储户。这种操作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不能提供正确的提款密码,即使是储户本人也无法随意取走存款,那么保险公司划走储户的全部存款仅凭一张伪造的保单及客户签名即可,显然审查过程并不严格。

  “我在银行开户时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保险代理人赵军手持换上他照片的身份证去划款时,如果银行能核对一下我留下的个人信息,很明显就能看出不是同一个人。”梁云告诉《法人》记者,自己与赵军年龄相差十多岁,身份证上的照片差别非常明显。

  “银行认为他们只是做‘形式审查’,但即使不用任何审查,账户密码你总应该要吧?”梁云认为,在银行的取款过程中,密码是最关键的凭证,如果银行在划款时要求户主提供密码,此事的后果就不至于那么严重。

  银行、保险公司两大部门在审核签名、辨别照片、资料审核、划款等多个程序中,若有一个环节能够加强,此类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下降。实际上,银保合作的最终目标不应仅仅是将出问题的概率降低,而是将其彻底杜绝。

  银保合作须规范

  我们经常能看到,当银行推出一些理财产品时,其客户经理会不厌其烦地给客户打电话,但当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时,就明显不到位了。

  “银保合作这几年出的问题太多了,最大的根源还是利益驱动。”张宏雷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利润分成关系的银行与保险公司会资源共享、利益并通。那么当自己的合作伙伴手持客户签名来划款时,银行严格审核的可能性自然也就不大了。

  现在,银行所代理的大部分保险产品都被冠以“理财产品”的头衔,很多营销人员向储户推销保险时甚至只字不提“保险”二字,鉴于对国有银行的信任,许多储户买保险也买的“稀里糊涂”。

  “银保合作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自2008年以来,保监会就在着力整顿。”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保险专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教授表示。

  这些投资型保险产品往往打着“高利息”、“高回报”等旗号,开出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许多的收益承诺,但实际上这些“高回报”往往伴随着许多“前提”。比如储户的投资首先要扣除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包含保险公司需返回给银行的手续费以及营销人员的佣金。管理费一般为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几,提取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开始较高,逐年递减,有的每年都平均。

  庹国柱教授告诉《法人》记者,新《保险法》实施以后,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客户填保单的时候,必须附上保险条款,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没有被执行。

  庹国柱教授表示,保监会着手整顿银保合作的销售渠道已经有几年的时间,目前的管理已相对比较严格,在合作方式上也做了很多改进,但是误导现象仍然存在。

  “银保合作首先是保险产品利用了银行渠道内的公众信任度,其次利用了银行所拥有的客户信息,这是一个大的客户源。”庹国柱教授表示,银保合作渠道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条捷径,只要能设计出适合银行推销的产品,确实比传统渠道更有优势。

  “但双方也有利益冲突的一面。”庹国柱教授认为,银保合作分为“浅层次”和“深层次”两种:浅层次就是指银行给保险公司单纯的代理;深层次合作包括股权合作、进一步开发专用产品等。我国目前的银保合作还停留在单纯代理的层面上。

  庹国柱教授认为,在银保合作过程中,银行的获利是比较多的。在2008年左右,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保险的规模迅速扩大,很多保险公司都在争抢银行渠道,导致竞争激烈,给银行的返点等手续费也不断攀高。

  “据我所知,有一家银行在2007年时靠销售保险产品赚取的中介费是8个亿,到2008年就赚了28个亿,这个增长速度是非常快的。”庹国柱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但从2009年开始,双方的合作已经理性了很多。

  正如庹国柱教授所言,银保合作曾历经无序与松散状态,现在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加强规范与约束。而银行及保险公司更应在合作过程中秉承真实、诚信原则,不能一味追求业绩而忽视了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否则不仅客户的利益存在很大风险,银行及保险公司也不免再次坐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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