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2月1日电 (记者崔佳)2月1日,《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正式施行。依照该《办法》,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个人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将被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保险对象的普遍性和支付的经常性,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屡禁不止。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至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查处骗取社保基金案件近千件,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
根据《办法》,对用人单位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此外,对个人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