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
中国政府网2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该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