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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重新修订受益人及时通知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9日 02:21  证券日报

  依法履行义务 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

  “受益人及时通知条款”:主要是对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通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的条款。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定损,确定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

  修订前的执行情况

  为了促使投保人、受益人及时报案,目前,保险公司通常在合同中做出如下规定:“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由于通知延迟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但是,有些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及时报案,因此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通知导致现在事故已无法查清为由而不予赔付。但是,有的时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对未及时通知不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剥夺其请求赔偿的权利太过严厉。此外,对于一些重大的保险事故,如地震、火灾等,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从其他途径,如新闻媒体等得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否及时通知并不影响其及时查勘定损。

  新《保险法》相关规定

  为化解实践中的此种矛盾,修订后的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做出了明确,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

  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该条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意不通知,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受益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客观原因或者一般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第二、保险公司仅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虽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如新闻媒体)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付。

  新《保险法》的这一修订明确了保险公司拒赔的范围,从而限制了保险公司通过合同条款自主约定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

  新法修订的意义

  长城保险的法律专家解释说,新《保险法》“受益人通知条款”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保险公司的权、责、利,对避免和解决理赔纠纷、优化市场秩序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本质上都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服务建设,改善运营和服务的流程、质量。保险公司现在条款大多数均规定:未及时通知,相应责任由受益人承担。按新法要求,此条款规定是无效的,因此,现有条款需要做相应的修订。保险公司现有的理赔规则、流程也需要相应修改,对于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查不清的,只能对查不清的部分不予赔付。新法实行后,保险公司还需自觉加强对重大事故的关注,对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获知的,如已经在新闻上进行了报道的事件,即使受益人不通知,保险公司也应做出赔付。

  其次,长城保险的法律专家认为,从客户的角度来看,新法也提醒保险客户,由于客户主观故意不通知和由于客观原因未通知保险公司,获得的理赔结果是不同的;由于重大过失未通知和仅由于一般过失未通知,获得的理赔结果也是不同的。客户在享有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不应存有侥幸心理,贪小失大,既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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