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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为外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松绑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征求意见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衡道庆

  中国保监会7日发布公告,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3月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更换股东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并将去年征求意见稿中的“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参股同类保险公司”规定取消。

  《办法》草案旨在规范中资保险公司(指外资股比不超过25%的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其中,在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而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只是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时需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这意味着新一轮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

  在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适当放宽投资入股条件并坚持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等问题上,本次征求意见稿与去年征求意见稿保持了一致态度。

  本次《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虽禁止以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但草案并不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另外,本次《办法》草案将去年征求意见稿中的“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参股同类保险公司”规定取消。这意味着,美国大都会持有的中美、联泰两家保险公司,和ING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的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与北京首创集团合资的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此前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将有望得到解决。

  不过,保监会在投资入股一章中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对于持有公司股权达到15%的大股东,保监会新增了系列要求: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这样增加保险公司大股东的相对稳定性,有利于保险公司健康经营。

  《办法》草案还明确,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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