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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投保大门并不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2日 03:14  东方早报

  西皮流水

  为了保护绝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医疗保险产品时,对其有可能发生的风险都会做监控,即要求投保人必须是健康体,方能承保。所以,投保人在购买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其进行体检,这也是维护市场“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保险公司的承保原则并非“铁板”一块——面对庞大的投保群体,面对各类疾病的多样性与程度上存在的巨大差异,仅以“健康体”作为唯一的投保标准,显然过于僵硬。所以,保险公司对某些投保人明白告之的疾病,也会酌情考虑并给予承保。

  曾患疾病者并非一概拒保

  无论承保与拒保,一个根本的前提是:投保人的情况须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之下。顺之,承保;逆之,拒保。一般而言,投保人曾患重大疾病或与已患有重疾有明显因果关系的疾病,都属拒保范围之列。

  但医疗保险的投保条件并非严苛到“可怕”的地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曾患疾病,保险公司依然会予以承保:

  第一,投保人曾患疾病,但现已治愈;第二,虽未患被拒保的疾病,但各项生理指标已处临界点,通过追加保费的形式也可进行承保;第三,投保人虽患过某种疾病,但目前身体状况良好,采取除外责任的特别约定形式进行承保。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第三类状况: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承保,但特别约定的疾病是不能理赔的。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的疾病不能理赔,其他疾病均可理赔。这一点,投保人在投保时是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承保大门应该还是较为宽畅的。问题在于,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掌握好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则。

  笔者曾读到一则报道,说某投保人“因有三年失眠史,现已痊愈一年,最近体检报告正常”,但在投保时,却被“延期一年”。“睡不着”成了当时拒保的理由。有人提出疑点,失眠“缘于公司给他租住的房子靠近菜场,环境嘈杂,换作谁都会睡不着的”。

  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公司之所以延期一年进行投保,确有其理由。因为,在不良环境之中失眠固然情有可原,但如果有长达三年的失眠史,就有理由怀疑存在潜在的病因。保险公司因此决定延期一年,属“以观后效”之举。如果一年后,失眠消失当可承保。如果失眠依然,那就会拒保。这一案例,可以佐证保险公司在承保或拒保方面,风险管控的尺度仍是比较人性化的。

  当下告之防“患”于未然

  在投保的过程中,除了契约双方之外,还有个重要的角色就是保险代理人。

  当投保人在填写投保书时,代理人有责任指导投保人明白无误地填写投保书,特别是在“曾患过何种疾病”或“有否既往病史”方面,除了投保人应该明白填写之外,代理人更应该起到一个“参谋”的作用。有些代理人“劝”投保人不要对曾患过的疾病多加描述,甚至劝投保人不要填写之,这看上去是为投保人着想,实际上是在替投保人帮倒忙。

  因为任何一种疾病都有一定的病灶,即使投保时无症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但若干年后,一旦旧病复发,保险公司通过审调,查实真相后,仍会以投保人“不如实告之”而加以拒赔。有的虽是新疾,但与旧疾有因果联系,保险公司也仍会拒赔。如此一来,必将造成投保人的经济损失。

  投保人买医疗险,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所以,如果曾经患过某种疾病,就必须要向保险公司入实告之,以便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加费承保、拒保等决定。保险代理人在向投保人推销医疗险时,更应该帮助投保人如实填写好投保书。这两方面的过程明白无误,也就避免了投保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至于那些故意隐瞒病情、不如实告知的骗保行为,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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