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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平安股权案 转让合同竟有三个版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7日 03:15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严翠 发自北京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广东健力宝集团(以下简称健力宝集团)向裕兴科技(08005,HK)旗下全资子公司金裕兴公司追讨5100万股平安股权案件,健力宝可能由此夺回这一“救命稻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发现,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针对案件三大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而自认为在一审判决中“没有足够机会发言”的健力宝集团,这次在庭审过程中亮出了各种证据,并向金裕兴公司提出了多个焦点问题。

  健力宝集团提交10个证据

  上次开庭,健力宝集团与金裕兴公司之间的第一个焦点为5100万股平安股权归属问题,双方对此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争锋。当时健力宝集团提交了8个一审没有的新证据。本次开庭,健力宝集团又补充了两个证据,共10个证据,以证明5100万平安股权所有权归健力宝集团,而非其旗下子公司健康产业。

  而金裕兴公司代理律师李静对这些证据一一进行了反驳,并多次提出“与本案无关”、“此证据无效”。

  健力宝集团还举证称其旗下健康产业根本没有员工,因此就只是受健力宝集团委托代为持有5100万平安股权。

  公证日期比合同签订时间还早

  案件的第二个焦点是:健力宝集团旗下健康产业与金裕兴公司2004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健力宝集团和金裕兴公司以及健康产业三方都认定的事实是,合同存在三个不同的版本。一个是在2004年8月10日,双方签订的,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名;另一份是双方在2004年8月10日的公证,公证健康产业与金裕兴公司在2004年8月25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仍没有健康产业及金裕兴方面的出纳与财务经理卢晓、李兆娟的签名以及授权代表的签名等;第三份是双方在2004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也是当时工商局预存的合同,有卢晓、李兆娟的签名。

  针对事实,健力宝集团提出质疑,公证日期比合同签订时间还早,怎么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三份不同版本的合同,要不就是没有授权代表的签名,要不就是没有健康产业方面的签名(因为健康产业是5100万平安股权的委托代理者),而且只是约定了付款价格,对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没有任何说明。“任何一份正式的委托转让协议都需要有这些基本的情况介绍的,而且需要涉及到的各方面的签名,可是金裕兴公司拿不出带有签名的合同。”健力宝代理律师说。

  “公证是工商局要求更改公证时间,而签订三份协议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签订的。”金裕兴公司代理律师回答质疑,但没有解释为什么协议没有各方的盖章等。

  四个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下午的三个小时争锋主要是围绕金裕兴公司与其他四个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展开。

  对于5100万平安股权的缘由,双方各执一词。健力宝集团认为,5100万平安股权其实根本就是裕兴科技董事长祝维沙“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因为时任健力宝集团总裁的张海向祝维沙借款1.58亿元购买健力宝集团的出资款,已经分别在张海刑事案件认定中还了9600万元,在转让健力宝集团部分股权给汇中天恒董事长李志达中还了5000万,同时还有其他一些股权转让,张海基本上已经将1.58亿元超额还给了祝维沙。因此,祝维沙以销账为名要求转让5100万平安股权的前提就不成立。

  而金裕兴公司则认为,当时金裕兴公司分别从河南恒兴获得了1800万元、691万元的健力宝集团债权,从宏明地产获得了748万元的债权,还从某公司获得了8800万元的债券,全部债券合计1.204亿元。因此,健力宝集团欠金裕兴1.204亿元债务,就应当可以通过转让5100万平安股权抵消。

  健力宝集团认为上述4份债权转让协议不合法,没有反映健康产业等的实际意图。而健康产业方面也陈述,公司当时已经被金裕兴公司过来的“祝维沙系”所掌控,印章等都掌握在祝维沙手中,而祝维沙同时又是金裕兴公司掌权人,因此4份债券转让协议实际上是祝维沙为了获得5100万平安股权而刻意编造的“左手倒右手”的交易。

  金裕兴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我不敢保证祝维沙所做的事情都干净,但是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实合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对于本案件的事实,法庭基本已经调查清楚,审理也告一段落,但是并不排除再次开庭的可能。同时,法官要求健力宝集团和金裕兴公司在7天内向最高院提交各自的文字补充说明,然后法院将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

  最后,法官建议案件的双方和解,但是遭到双方的一致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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