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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 04:5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蔡宗琦

  保监会28日公布了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进行修订后的草案,与旧规相比,草案在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时,将“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列为条件之一。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

  保监会在草案中规定,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提交申请前的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的要求,并提交申请前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业内人士分析,今年5月公布的新《保险法》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推出的草案是为了与之对接,草案中根据上述法案添加了筹建保险公司需要“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等内容;并加强监管,要求申请人提出保险公司开业申请时,除原有文件外还需提供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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