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燕
5年前,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首次修订,5年后,为了加强机构准入监管,保监会对该文件进行再一次修订,于昨天下发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将在8月14日前征集各方意见。
2000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在保险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变更事项审批、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和条款费率管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革和突破。
随着新《保险法》的发布,以及保险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形势,《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加强机构准入监管,保监会再次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与2004年版相比,“修订草案”的章节进行了精简,共分为五个章节,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 “对保险公司投资”一节,以及“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章节。
不过,虽然取消了“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章节,但并不意味着保监会放松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相反,在“修订草案”中,不仅要求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时须保证申请前的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并提交申请前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如果保险机构有偿付能力不足等情形,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应于新《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和投保人的利益,“修订草案”在“保险经营”一章里,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比如,要求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版正式施行后,保监会于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