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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一纸通知 车贷险重新回归大众视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0日 02:2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孙轲

  车贷险再战江湖。

  6月5日,曾经无限辉煌、一度惨遭遗弃的车贷险,随着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的发布,终于又回归到大众的视野。

  每一个经历过车贷险跌宕起伏的从业者,都不会忘记她曾经的辉煌、末落以及那些为巨额坏账损失焦头烂额的日子。

  从2004到2008年间,多数保险公司“畏惧”车贷险的高风险,选择了主动放弃;部分公司在推出所谓“新车贷险”后,因得不到银行机构的相应配合,也逐渐销声匿迹;只有极个别保险公司仍在孤军死扛,应对着来自汽车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及担保公司的竞争。

  对于本轮车贷险再现江湖,保险业人士表示,“车贷险作为促进汽车消费的举措之一,需要各方主体的配合和跨领域监管部门的支持,政府和各方要拿出一套组合拳,才能真正实现促进汽车消费,近而拉动内需的目标。”

  1 安制度、操作风险齐集旧车贷险

  车贷险是指购车人在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时,除将所购之车作为抵押物外,还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车贷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在其中担任担保人的角色,保险标的是购车人的信用风险。

  车贷险中,被保险人是银行,保险公司承保贷款购车人的逾期不还款责任。

  本世纪初的几年时间,是保险公司车贷险快速发展的时代。截至2003年,以车贷险为条件的汽车消费信贷已占汽车消费信贷总余额的90%以上。但当时曾参与车贷险业务的人,更加难以忘怀的是随之而来的的惨痛历史。

  “由于管控不力,当时汽车贷款中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严重。2003年前后,全国车贷烂账高达千亿元,占车贷余额的30%~40%,这使当时为车辆贷款提供保险的财险公司损失惨重。”某财险公司曾从事车贷险的人士回顾说。

  人保财险一人士表示,当时人保北京分公司承保的车贷险中,逾期不还款车贷近3亿元,其中涉嫌诈骗的金额近亿元,而人保在全国的车贷险坏账损失超过百亿元。当时的车贷险市场上,人保财险是最大的承保公司。

  根据当时的条款,车贷险通常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进行赔付:当投保车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经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投保人自保险期间开始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导致身故或者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贷款本息余额的还款责任。

  此外,车贷险还承担“无理由”不还款的责任,当投保车主连续三个还款期(通常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未履行还贷责任,银行通过拍卖车辆实现抵(质)押权后,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差额部分。

  “车贷险的费率一般为贷款余额的2%-5%,低的时候甚至达到了1%,平均一部车的保费才1000多元,即使风险控制较好,出险率不到1%,只要有一部承保车辆出险,保险公司的理赔额就是以万来计算,稍有闪失就会血本无归。”上述人保财险人士称。

  一位熟悉当时车贷险市场的人士将导致高额赔付的原因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权利义务划分不清;二是社会征信制度不够健全,贷款人违约成本低廉;三是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缺失,风险控制措施不够完善。

  “银行因为有保险公司做后盾,就忽视甚至丧失了对车贷业务的审查和监控,而保险公司本身也在核保时比较宽松,没有严格的核保程序,导致一些不该承保的车贷业务被纳入保险公司的风险池中,再加上催缴机制的缺乏,导致了高额赔付。”上述人士续称。

  在车贷险业务上,保险公司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来自内部控制失控,车贷险核保程序上存在的重大漏洞是导致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车贷险作为保证保险并不是100%投保险种,因此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必须对贷款购车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了解,以确定是否承保,这也是保险公司控制车贷险风险的关键所在,但当时大多保险公司对此只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质性的审查,导致大量达不到承保要求的保单流入保险公司。”一熟悉当时车贷险业务的人士介绍。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较大的营运车车贷险业务。根据云南保监局披露的数据,云南当时承保的营运车车贷险占到了全部车贷险业务的80%。这类业务的投保人往往将大型车辆用于租赁和长途货运,有的租赁公司规模较小、资金紧张,违约不按期还款概率较大,而车辆又在全国范围运营,给跟踪追缴带来了难度。

  一位曾参与过车贷险设计的业内人士则表示,与一般保险险种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开发产品、拓展市场不同,车贷险本身就不符合“保险大数法则”,它并非是承保量越大,风险越分均。

  另一方面,汽车的大幅降价也导致了一部分购车者的恶意坏账。对于每月还款一次的车贷险,如果购车方连续三个月没有按期还款,保险公司就要向银行支付赔款。

  “由于坏账率高企和责任纠葛,2003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因履约问题闹上法庭曾经司空见惯。因此保监会紧急叫停这项业务,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罚。”一知情人士称。

  2 银行不认新车贷险条款

  进入2004年上半年,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天安财险、安邦财险等几家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了新开发的车贷险产品,并获得了批准。

  新车贷险产品总结了旧车贷险的问题,具备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平衡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贷款机构)和投保人(贷款购车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改变了以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促进各方当事人加强对风险的审查。

  例如,新车贷险产品中明确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贷款机构)向投保人(贷款购车人)取得有效的抵(质)押为前提;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行使抵(质)押权后不足以弥补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这样实际上加大了银行对贷款人资信调查的责任。

  二是实行不低于10%的免赔率。

  三是由于车辆贷款金额相对较少,加上车辆损耗大,保险公司为控制风险,车贷险的贷款期间不超过3年。

  四是明确车贷险首付比例,严格控制承保车辆条件,防范贷款人故意不还贷款、恶意骗取贷款、高贷低买、一车多贷等金融诈骗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例如,新车贷险产品要求贷款车辆首付款不得低于30%,且投保人(贷款购车人)必须是贷款车辆的最终使用人等。

  “可以说,新车贷险把消费者、银行、保险公司和车商等相关主体联系在了一起,组成了一条利益生物链,使每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颇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意味。”一参与新车贷险设计的人士介绍。

  但是,新车贷险的推进却是一路坎坷,几家公司在提高承保条件、谨慎承保后,再也回不到昔日的辉煌。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风险大,公司非常谨慎,当年推广新车贷险的范围很小,只在几个地方进行了试点,而试点省份也只在该省选择了几个当地提出过需求的中心支公司进行试点中的试点,但结果是试点并不成功。

  同时,抬高的条件使以往一直依靠车贷险承受零风险的银行难以买账,银行因与保险公司的车贷险诉讼没有彻底解决,对保险公司承保新车贷险的能力也持怀疑态度,银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更加阻碍了新车贷险的发展。

  “新车贷险风险要和银行分担,而银行仍希望沿用以往风险由保险公司独担的模式,双方无法谈拢,只好不了了之。”上述保险公司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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