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指人还是指车引发争议 保险公司称拒赔是行规
车主孙女士(见右图)的两辆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保险公司以两辆车为同一所有人为由拒赔。昨天,孙女士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西城区法院对簿公堂。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被保险人是否为“第三者”的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案情回放
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拒赔
原告孙女士名下一共有4辆车,此次出事车辆均为别克。今年1月24日,孙女士去外地办事,两名司机分别开着她的两辆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其间,两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追尾的后车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孙女士说,事发前,她为两辆别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保,事发后,保险公司对追尾的后车进行了赔付,但是,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用后车的第三者险赔付前车修车损失时,保险公司以两辆车均为同一人所有为由拒绝赔付。
前车无责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孙女士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前车的修车费等近4万元。
庭审焦点
■保险公司:
车主是一人没有第三者
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由于事故中的两辆车都为孙女士所有,孙女士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是“第三者”,所以此事故中没有“第三者”。
为证明这个观点,这位代理人当庭宣读了有关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指出,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孙女士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第三者责任险保的是被保险人对外的赔偿责任,此案的被保险人孙女士自己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故孙女士不能得到第三者险理赔。”被告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
■车主:
应以车辆为理赔依据
对于“第三者”的理解,孙女士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孙女士说,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损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是三者险的目的,“第三者”是不特定的,谁都可能成为第三者。本案两辆车相撞,被追尾的车辆对于后车来讲就应该是‘第三者’,在这个特殊情况下,车主也就转化为‘第三者’,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孙女士说:“我给车辆投保是为了发生事故后,自己及他人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这也是一般投保人的正常心理,要是不给理赔,这‘第三者’保险不就白上了吗。”
原告代理人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来证明上述观点。这位代理人说,一个车主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辆机动车,结果这些车辆之间发生碰撞,车主最终得不到理赔。这意味着,车主有多少辆车就要向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如果车主有1000辆车,就要向1000家保险公司投保,可是,现在我国保险公司还达不到这个数呢。“无论在哪几家保险公司投保,只要发生事故的车辆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给予第三者险赔偿的。这是行规。”被告代理人说。
晨报记者 武新/文 董一鸣/摄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蒋笑天律师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因此,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是除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之外的人员的损失,而不是其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