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志红
2008年10月,张太太在代理人推荐下为女儿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在保单生效1个月后,她的女儿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的身体不适是因为肺气肿加重所致。随后,在短短几个月后她的女儿便由肺气肿转移为了肝癌,并在09年3月份肝癌开始恶化,不久便不幸病逝。
当处理完女儿的后事以后,张老太太突然想到了曾经为女儿购买过终身寿险。于是,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拒绝对张老太太的女儿进行赔偿,理由是张老太太和她的女儿都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女儿曾患过肺气肿的既往病史。
张老太太认为,女儿出嫁后她们一直分开住,因此不知道女儿曾患有肺气肿,且保险公司也未事先为女儿做体检,因此这属于保险公司的过错。于是,张老太太对自己的质疑又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答复请求。保险公司表示,因为该种保险需要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在为张老太太办理业务时,业务员曾对她母女俩的健康状况逐条作过询问,之后才由张老太太和其女儿分别签了字。且在当时,被保险人张老太太的女儿看起来非常健康,也不满45岁,依照公司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做体检,保险公司做了应该做的,保险公司方面没有过错。
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告诉张老太太,在本公司接到张老太太的理赔申请后,从其女儿在过去到过的某医院看到一份关于她就诊的病例,早在2008年1月她就被诊断出患有轻微肺气肿,并做过检查治疗。可是在张老太太为女儿购买寿险时,张老太太和她的女儿却都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而自己却在保单上签了字进行了确认。故公司做出拒赔处理是非常合理的,保险公司现在出于同情,退一步做,只能与张老太太解除合同,并退还一小部分保费。
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条例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据笔者了解,现在,对于购买寿险的人们,被保险人有意或无意地隐瞒既往病史,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非常的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险,投保人往往都会因自己的这一失时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为此,笔者提醒所有有意购买寿险的人们,当自己购买寿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被保险人的与自己健康有关的相关状况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一旦出险,可能就会出现像张老太太一样出现被拒赔的情况,到时,自己就会得不偿失,后悔也就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