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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保险法通过 理赔达成协议10天内支付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1日 14:56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社会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对于人身保险涉及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赔问题,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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