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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偿付能力虚增 保监会开30万罚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7日 17:4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永安财险2007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不符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其做出了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全文:

保监罚〔2009〕7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受处罚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0号永安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武

  经查,你公司2007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不符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准备金合计少提2.15亿元,由此导致2007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由-184%虚增至-151%,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虚增2.15亿元,2007年税前营业利润虚增2.15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和第一百四十五条“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逾期,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保险小知识: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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