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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因银保虚列营业费用被北京保监局罚10万元,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全文:
京保监罚[2009]1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4层
主要负责人姓名:廖刚
2008年9月9日至12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2008年1月至8月银邮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虚列营业费用、业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与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开展业务及银邮业务内控制度不合理、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5条及第67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47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保监告[2008]28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