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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下月起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1日 13: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不能适用这种方式

  为配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昨日,四川保险行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从2月1日起,将在我省全面推出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今后,2000元以内财产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轻微互碰交通事故,车主可以各自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需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了。

  2月1日起全面推出

  以往,互碰的车辆需要交警确定责任后,由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为对方车辆理赔。这种情况下,一方的车主总要到对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理赔,最后双方还要互相结付费用,非常麻烦。1月19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消息,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作为全国同步实施的一项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四川保险行业也迅速行动起来,从2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推出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

  “自赔”须满足6个条件

  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的交强险赔偿都适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邓金华副秘书长告诉记者,能适用“互碰自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都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如果上述6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或不符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都只能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不能适用这种方式。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在事故各方均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的情况下,可以由事故当事人选择任意一家涉案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由查勘估损的公司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1家财险公司同时启动

  邓金华同时提醒车主:发生事故后,大家一定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同时请大家要遵守出险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应由交通警察处理的要向交通警察报案;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如实、详细填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意记录并核对事故对方的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或保单号等信息。

  记者获悉,除尚未经营交强险的法国安盟公司外,其余21家财产保险公司将同时启动这项机制,这些保险公司的车主均可获得此项服务。本报记者 刘华

  名词解释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指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此次保险行业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与2008年2月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一同构成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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