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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5日 12:5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汛)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多项风险指标,保险公司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将被分为不同类别,并被保监会分类监管。昨日,保监会发布了新制定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制度。该项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对各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季度的数据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的数据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保监会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等。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保险业专家郝演苏表示,分类监管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了有机的整合,该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把握监管重点,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机构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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