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燕
尽管目前还无法确定尚未见底的全球经济危机究竟会对中国保险业带来多大的影响,但防范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已被保监会放在了突出的位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7日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将根据风险程度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所谓分类监管,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统筹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专项监管。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近年来,保监会一直在探索分类监管制度。不过,在分类监管探索中,保监会发现,存在着原有监管尺度不统一、分类指标过多、配套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在今年7月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规定将按照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中国保监会日前分别就产、寿险公司发布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起开始报送新增的分类监管指标。
吴定富介绍说,分类监管将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坚持扶优限劣的原则。将重点选取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五大类指标,把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分为四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通过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
一位中资保险公司负责人曾对《第一财经日报》介绍说,与保监会实施的分类监管模式不同的是,香港保险业采取业务牌照分类发放的分类监管模式。即,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发展情况,先发放风险最小的业务牌照,待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再发放投资型产品等风险较大的业务牌照。
“实施分类监管的一个意义在于,为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一个风向标,便于保监会加强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一位监管层人士表示。
据了解,分类监管将采取“稳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思路,明年首先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明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的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此外,还将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