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增加上述规定。(12月23日《法制日报》)
将“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写进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是一种适时的善制弥补,但只限定在地震范畴,也只具有单一的针对性。
数据显示,保险赔付占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的比重非常低——1998年洪水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国内保险公司共支付水灾赔款30亿元左右;今年年初的雪灾中,保险赔付近50亿元,只占1500亿元损失中的3%;汶川地震损失大约5000亿元,保监会估计保险赔款不超过损失的5%。国内灾害保险赔付率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保险业作为一个特许经营的具有相当公益性的行业,理应在巨大灾害发生时发挥普惠作用。建议地震保险应扩展成容纳更广泛巨大灾害、灾难的巨灾保险制度。如单纯在发生地震后发展地震保险,在火山喷发后发展火山保险,有点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意味,缺乏足够的法制与行政的前瞻智慧。
很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之后,在设立巨灾赔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使政府财政支持产生放大效应。同时,允许在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以此大大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这些,不妨视为我们巨灾保险事业可借鉴的运作方向。 (王枪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