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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任何组织不得挪用社保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 17: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王飞、张景勇)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分别作出专章规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草案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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