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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陨落后的遗憾:梅艳芳死后保险公司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 11:17  《大众理财顾问》

  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分析

  事实上,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保险界都遵循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每一个投保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比如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等。如今,该原则衍生出投保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得到明确体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应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内容一般在投保单上均已详细列明。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授权医务人员代表保险公司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关问题。在人身保险中,投保单中的告知事项和健康告知书,一般涉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业务爱好、有无驾驶证、是否被拒保或要求加过费、是否吸过毒、最近健康情况、家庭病史、既往病史、是否经常体检等内容。在财产保险中,投保单通常包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机构代码证)及相关关系等信息,包括保险标的的用途、地址、价值、使用年限、风险状况等详细信息。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或其授权人员所问到的有关问题,都应如实告知。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说到底,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对自己负责的行为。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那么保了也是白保,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在投保之前,投保人若发现由于记忆或其他原因不小心造成相关事实的错误表述,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改。如何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会出具内容更改批单;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继续承保,则按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费。但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年龄误告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一个特例,那就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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