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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增22项监管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 13:5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雪瑾)保监会昨天下发《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寿险公司必须在向保监会报送季报和年报的统计信息中,新增22项分类监管信息,其中包括“保单生效后第三年的续保情况”。业内人士认为,此举表明保监会更加强调续保率,保险公司一味追求保费规模的情况今后将逐步减少。

  据了解,新增的监管信息集中在财务方面,比如资产平均持有期、负债平均持有期、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在资本充足率为8%以上的银行的存款期末余额等。

  除财务信息外,保监会对于保险产品续保率的监管也明显加强。比如,保监会要求寿险公司上报上年同期生效并于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个人以及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等。

  -专家解析

  意在使险企竞争回归理性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教授庹国柱告诉记者,过去,保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一般都是“现金流承保”,即在拓展保险业务方面只顾规模不顾利润。这一指导思想存在明

  显漏洞,也容易引发无序竞争。此番保监会加强监管,是为了让保险公司避免通过降低费率的方式拼命降价抢业务,以使保险市场的竞争回归理性。

  -险企反应

  今后需调整保费增长模式

  华夏人寿总经理曹湛表示,《通知》扩大了寿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数据的范围,在当下金融风暴蔓延之际,监管部门此举意在加强风险管理。前段时间,一些保险公司因盲目追求保费规模引发退保风波,这是监管机构不愿看到的。今后,保险公司需要对保费增长模式进行调整,不再盲目追求保费规模,而应更加注重发展期缴型保险产品。为保证保险产品的续约率,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营销方式也需调整,为投保人推荐其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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