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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保险反垄断第一案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06: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保险业“反垄断第一案”,因被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废止了“霸王条款”而获得解决。记者昨日获悉,重庆市民刘方荣在12月9日保险业“反垄断第一案”开庭的前一天撤销了起诉,原因是他发现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已在《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次修订版中废止了涉嫌垄断的条款,“我的目的已经达到,再进行诉讼程序已无必要”。

  起诉原因:涉嫌垄断车险价格

  《反垄断法》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天,重庆市保险业协会被车主刘方荣告上法院,理由是其垄断车险价格。

  据了解,重庆市保险业协会“为了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为了约束保险公司“自律”,行业协会规定如果擅自降低车险费率,每违约一笔就会被收取一万元违约金。

  这样做的结果是,重庆车主在重庆的保险公司最多只能享受8折优惠,而“到四川去投保”这种舍近求远的车辆保险购买方式,在重庆市私车车主中流行起来———因为在四川,总保费可以打7折。

  刘方荣在起诉书中认为,重庆市保险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属《反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为此,他将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告上法庭。

  业内人士:重庆保险业协会已放弃“控制”

  12月8日,就在该案开庭的前一天,刘方荣撤销了起诉,“我发现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已经修改了自律公约,我的目的达到了”。

  记者随后在重庆市保险业协会的网站上找到“第三次修订”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重新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发现其中备受争议的原第14条“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条款已经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由其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下发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监管规定”。

  “显然,重庆保险业协会已经放弃了对指导费率的控制。”一位保险专业人士指出,没有了“指导费率”约束,重庆的保险公司将可以执行更优惠的折扣。本报记者 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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