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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员工持股事件升级 保监会派驻调查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01:13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小明

  仿佛姑苏慕容家的绝技冲出江湖,“斗转星移”的杀手锏竟在纷繁芜杂的都邦保险股东大战中上演。

  数月前,因一纸显著“恶化”的2008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报告突然发难,都邦保险总裁战鹰在该公司董事会第一届第九次临时会议上被问责出局。这一震动业内事件的始作俑者,是以该公司董事长王丽影为代表的资方,作为公司职业经理人头领的战鹰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被资方抛弃。

  12月3日,“以己之道还施彼身”事件发生。据国内多家财经媒体的报道,与王所控制的都邦保险吉林籍股东阵营针锋相对的浙江籍股东阵营杀出回马枪,在获部分员工持股公司的支持后,将王丽影问责出局。

  两桩罢免事件发生后,“下课者”均动用法律武器,指责对方出师无名,乃非法作为。自此,因疑似内部人控制事件而挑起的都邦保险股东纷争再度升级。按接近中国保监会的人士透露,目前来自监管层的检查小组,已进驻都邦保险总部职场,核实举报反映情况,解决员工持股问题。

  “12·3”会议是非

  12月3日10:00,浙江萧山金马饭店,都邦保险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然而与以往的股东大会不同,直至所有表决结束,董事长王丽影均未现身。

  按11月24日由王丽影签名以都邦保险名义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是次股东大会的缘起是11月11日,作为都邦保险股东的浙江华瑞(持股10%,下同)、浙江吉华(10%)与富可达控股(2%)联名向公司董事会送达了《关于召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之后在11月20日,王丽影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继11月18日上述三家浙江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提议后,12月1日,三股东再度联手发布“召集令”。

  这份“召集令”称,“11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虽做出决议原则同意由董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一方面对股东提案做出了否定或修改,另一方面并未按照《都邦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做出后的5天内(即于2008年11月29日以前)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因此,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视为董事会已经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鉴于此,我们仍将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自行召集召开的权利。”

  12月3日,会议如期,按之前发布的提案,核心议题乃是对董事长王丽影的罢免表决。由于员工集资款被挪用、荣盛大厦购房款被挪用等一系列事件于较早前被监事会接连爆出,到会董事的态度变得一致坚决。

  “我本人前段时间和董事长王丽影也谈过,但现在看来她要悔改或妥协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我也同意公司股东大会赶紧行事,以维护公司利益。”一位持股低于2%的小股东代表投了“罢免”赞成票。

  “我们最担心的就是有董事、高管不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办事。我对本次议案表示赞成,并对三位提案股东表示感谢。”另一位持股2.5%股东代表表示。

  最终,代表52%权益的12名股东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王丽影董事不适合担任董事并由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的议案》。而在另一项表决中,曾在7月1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罢免战鹰总裁职务的决议”也被责令撤销,战鹰官复原职。

  龟兔法律战

  对东北股东阵营而言,“12·3”会议充满缺席审判的意味,法律大旗下的反扑随即发动。

  一日之后的12月4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便向发起会议的三家浙江股东下达民事裁定书,要求“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停止执行”、“继续由原董事会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如前文所述,都邦保险曾在11月24日向该法院递交了关于三家浙江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非法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起诉书(提起诉讼时间为26日)。丰满区法院旋即立案并在11月28日向三家浙江股东送达停止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是,当12月3日临时股东大会“强行”召开后,都邦保险立即向该法院提出“要求立即停止执行该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的申请,便有了前述的裁定。丰满区法院的理由是,正值“本案诉讼期间”。

  但对于丰满区法院的这一裁定,与浙江股东阵营关系密切的律师有不同看法。

  该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受理标准的规定,立案案件必须有明确的事实。而对方送达的诉讼理由之一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对原告都邦公司的侵权事实,而由于该临时股东大会在该法院立案前并未真正召开,因此对原告的侵权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因此按正常的法律规定,该案不可能立案。此外,丰满区法院本次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上要求:诉讼期间,停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免产生不必要纠纷。这位律师认为,此项内容为未审先判而做出的无效决定。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决定要求当事人执行的,必须是由法院审理后,以决定或裁定形式正式下发的内容。相比是次董事长遭遇罢免的股东会的快速法律反应,另一场诉讼的进展却如同蹒跚老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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