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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国亮的罪与非罪(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 15:18  中国经营报

  挪用资金罪: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而公诉人对关的另一项指控是关国亮在担任新华人寿董事长期间擅自挪用新华人寿资金计2.61亿元。在公诉人指控书中,指控关国亮涉嫌将2.61亿元的资金挪用给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取私利,这些资金是给了作为关国亮兄、弟所在的华瀛、贯通公司,并非是所谓的资金拆借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将钱借给其兄、弟用于经营活动。

  对此,关国亮在法庭调查中对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说明,并强调2.61亿元资金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要查明出资人是谁,最后利润归了谁。新华人寿和大股东东方集团之间存在有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不能片面地看某个时间段的资金往来。为此,关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资金往来进行审计。

  同时,辩护律师指出:“不能将‘给兄、弟所在的公司用’等同于‘给兄、弟用’,也不能将关国亮兄、弟等同于关本人。”辩护人律师认为:“如果资金使用人是为了单位利益使用资金,如果资金的使用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即使具备了挪用资金的形式特征,这样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最后一轮的激辩中,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公诉人态度发生了一些变化,控辩双方似乎就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资金存在的差异达成共识,但控方还是提醒法庭注意,即便关国亮在新华保险的发展中做出重要的贡献,但还是无法以功抵过的。

  据了解,此次庭审结束后到再次开庭宣判还需一到两个月的时间。

  资料链接:

  11月25日、26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公诉人身份指控被告人关国亮涉嫌犯两宗罪:其一是职务侵占罪,指控关国亮与马跃合谋获取新华人寿300万元;其二是挪用资金罪,指控关国亮在担任新华人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3年到2004年间擅自挪用新华人寿资金计2.61亿元,为个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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