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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财险投资型产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06: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对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做出进一步规范。通知明确,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非预定型产品临时公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至少登载在一种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和修改,并报送保监会审批。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等条件。当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保监会特别强调,财产保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的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保监会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不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账户设置、账簿记录等应相互独立。保险公司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实行资产托管制度,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托管办法由保监会另行制定。对每个非预定型产品,财险公司应为其建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并为每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建立单独的个人账户;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对资金账户进行估值,计提相关费用并按期结转,计算资金账户的投资净收益和资产净值。

  保监会特别要求,对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保险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寄送个人账户的年度报告,说明个人账户价值、资金进出等事项。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完成非预定型产品季度报告;每年3月31日编制完成非预定型产品年度报告。非预定型产品临时公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至少登载在一种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

  就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财险公司应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和处理办法。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资金账户累计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资金账户资产30%的,或者发生经营亏损的,保险公司自身难以扭转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保监会还强调,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已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情况,对其申报的销售期间、销售区域和销售规模做出调整。当货币与资本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保监会将限制或停止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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