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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降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新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根据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1.7%。收取。
对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0.9%。收取;对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0.8%。收取。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此外,保监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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