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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设限财险公司投资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02:1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经营投资产品须满足七指标 产品规模挂钩偿付能力

  □本报记者 丁冰

  保监会昨日下发通知,为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设下七项指标,并通过限定投资型产品规模及收益率,进一步强化对财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

  通知称,财险公司应具备下列七项条件才可经营投资型产品: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知明确,当货币与资本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保监会将限制或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销售。

  通知还对投资型产品规模进行约束: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财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保监会还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这意味着在当前的降息周期,该类产品的吸引力也会随之下降。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的保险产品,而非预定型产品在保险合同中并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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