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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孙轲
继明确要求降低寿险投资型产品销售后,监管部门又对财产险公司的投资型产品销售发出一记重拳。
12月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的条件、产品收益率水平、手续费、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做出新规定。
按照新规,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的门槛被大大提高,且首次要求与财险公司偿付能力高度挂钩。
按《通知》,此前经保监会批准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未满足通知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经整改符合通知规定的经营管理条件和产品设计要求的,在报经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经营使用。
挂钩偿付能力
《通知》称,财险公司要销售投资型产品,需满足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一旦财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按2008年4月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属保监会分类监管的充足II类公司,是分类中偿付能力最强的。
同时,《通知》还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
投资型保险产品被划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下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下称“非预定型产品”)。前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而后者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一财险公司负责投资型产品销售的人士表示,对偿付能力的要求是只有偿付能力最充足的财险公司,才有资格销售投资型产品,这无疑将把多家财险公司排除在外。
2000年底,华泰财险推出居安理财型综合保险,成为我国财险业的第一个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此后人保、太保、华安、安邦、阳光、渤海、永安等财产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这类产品。
知情人士透露,此前销售较早、对投资型产品依赖过重的财险公司已开始面临给付高峰,资金压力如泰山压顶。
除与偿付能力挂钩外,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并且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这些都是在限制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的资格,从全国范围看,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公司也是少之又少。”上述人士称。
按规定,财险公司应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销售区域应仅限在县(不含县)以上分支机构。
设限预定收益率
《通知》还对预定型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非预定型产品则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一财险公司人士称,这主要是为了防范利率风险,避免承诺较高的预定收益带来太大的投资压力,同时规避寿险业曾经出现的利差损,“这是监管部门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弥补起来困难太大了”。
但一销售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却慨叹,“预定收益还不及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投资型产品对消费者而言吸引力将大大减弱。”
华泰财产保险最初推出的居安理财型综合保险的保障责任为家财保障和盗窃保障,按一、二、三年不等的保险期限承诺从2.22%到2.28%的预定收益,而其他公司此前推出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预定收益从1.8%到4%不等。从分布结构上看,大部分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保监会财产险部一人士称,限制投资收益水平,目的在于要求保险公司以更多的保险保障来吸引客户,而不是把保险产品做成一个投资产品。
此前各家财险公司的投资型产品虽然都有部分家财保障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但保障程度都很低,其卖点基本都放在了具备吸引力的预定高投资收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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