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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已经成为了不少人的习惯,但是即使再忙,交保费还是要抽出时间来亲自去办理。这一看似简单的环节,也隐藏着不小的道德风险。
一位投保人去年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长期人寿保险和一份一年期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到了今年该交续期保费的日子,这位投保人主动联系了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约定保费由该营销员上门收取。
不过,该营销员当日以在外地为由,数日后才来取保费。这位投保人考虑到所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在保障范围有重复,只是把主险的保费交给了这位保险营销员,不再续保附加险。该营销员也承诺会帮助投保人处理好相关事宜,同时“提醒”投保人说,因为已经超过缴费期,保险公司可能会发催缴通知单,并让该投保人不要理会通知单,他会尽快负责处理好此事。
当时投保人没有要求营销员写收条,随后也没再把此事放在心上。但是1个月之后,投保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发过来的一份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通知书。投保人这才知道保费一直没进账户。经调查,保费仍在这位营销员手中。
幸运的是,该营销员承认了这笔保费的确还在他手上。该营销员称是因为太忙,一时疏忽大意了。保险公司对此事比较重视,当日便催促该营销员将滞留在手中的保费交到公司。不过,这事让上述投保人的愤怒心情很难平息,最后还是选择了退保,而那位营销员也被保险公司给予了书面警告处分。
事实上,这位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已经触犯了行业大忌。不管怎么解释,很难再获得投保人的信任,并且让保险公司受到拖累。对投保人来说,虽然直接损失没有造成,但是退保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不难发现,投保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尽可能与保险公司进行直接的沟通,不给那些不规范的个人营销员以任何的可乘之机。
为了堵住这些环节的漏洞,保监会也于日前下文责成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的风险管理。保监会认定的“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监会规定,除了三种情况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等。同时还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
如果这些规定都能得到有效执行,那么上述类似案例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投保人的权利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陈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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