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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问责制争议
多位保险公司高管因涉及“投资失误”而引发的离职风波,让保险投资问责制再次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保险公司出问题的往往都是在资金运用和投资上。”一位保险专家向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在资金运用和投资方面还缺失风险责任问题,出现重大失误没有谁出来承担责任。”
据了解,2006年年底,保监会发出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对保险资金应用过程中的资金风险管理作出了详细的制度安排,细化了投资责任问题。意见认为,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保险机构必须自主投资、自担风险,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要求保险机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个环节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要严加追究。
“保险资金的投资问责制度,监管部门是提供一个大的思路,具体还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规章制度来落实。”一家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介绍。一些人期待着投资问责制的清晰化,一些人则为因“投资失误”而离职的人鸣不平。
“现在是大的投资环境不行,全世界最高明的投资者都无能为力,如果负责投资的高管仅仅因为一时的亏损而被迫离职,实在让人惋惜。”一位关注此事的业内人士称,“而且,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一般是拿到董事会上讨论才能决定的,要承担责任也是董事会集体承担,只是让某个人来承担集体决策带来的风险并不公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直缺失的风险责任问题,保监会可能会在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领域内进行试验。今年8月,保监会透露将放宽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投资上限被确定为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8%。在风险责任问题上,保监会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投资问责制度,实行“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尤其是项目经理将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