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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国际〔2008〕1205号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关于设立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们双方在北京市设立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其名称为“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Shin Kong & H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二、核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三、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
四、经审查,核准闻安民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蔡雄继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潘柏铮、谭向东、王东辉、邱玉芳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陈日进、黄尚夫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张振岭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方正培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谢志军、黄添富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五、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六、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北京万达广场B座写字楼15层。
七、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你们双方据此到我会申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