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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境内优先分保 再保险市场竞争加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2日 11:37  上海金融报

  见习记者 周轩千 2008-9-2

  据悉,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拟对中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

  再保险商业化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因此,再保险被视为“保险的保险”。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

  然而,“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中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

  促进市场竞争

  目前我国惟一一家由国家控股的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占据着国内再保险市场80%以上的份额,是亚洲最大、全球第五的再保险巨头。业内人士认为,“境内优先分保”的取消,将给国内众多险企更多的再保险选择。

  中再集团控股的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将面临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等国际再保险巨头的强劲挑战。

  再保险可以促进保险业的竞争,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但是,我国再保险业务增速一直比较缓慢。保监会去年7月公布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显示,1996年至2006年,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速仅为9.16%,低于国内GDP平均增速2.23个百分点,也大大低于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年均增速12.76个百分点。

  “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可以弥补小型保险企业的资本规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劣势,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一位专家向记者表示,再保险还将再保险人的利益与原保险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再保险的业务往来和信息交流,原保险人可以获得国际上经验丰富的再保险人的业务指导,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的保险经营管理理念、专业承保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有识之士指出,要形成良性且充分的市场竞争,还需我国保险公司之间尽快形成同业间分保市场。只有在保险公司之间分保业务量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才能组建更多商业再保险机构。

  平衡国际收支

  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我国的保险业及再保险业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才取消了禁止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的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再保险通常是国际性业务。虽然“境内优先分保”政策取消后,我国保险业会出现贸易逆差,需尽快改变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落后局面。但当前国家外汇储备仍充裕,使国内险企有可能选择部分国内业务向国际市场分保。一旦发生赔款,保险公司可从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摊回外汇赔款,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平衡。此外,随着我国分出业务的增多,也会带来些回头业务,分入业务所收取的外汇再保费及向国外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所收取的再保险佣金,均可部分弥补分出业务的外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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