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不影响客户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 09: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客户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昨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近期颇受关注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进行了回应: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将及时采取措施,使公司偿付达标,对保险人利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一周内两次澄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所以在近期成为业界焦点,源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在全国保险工作会上的讲话,当时,吴定富首次对外披露了有12家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消息一经见报即引发外界强烈关注,有人甚至据此认为某些保险公司已处在“破产边缘”。

  在本周二召开的保监会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曾就此作出澄清,称“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意味着公司会破产”,算是官方的首次回应,而昨日的答记者问则是本周内的第二次,足见监管层对此事的重视程度。

  保险保障基金将提供救济 

  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称,根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为偿付能力不足,不过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某一时点资本是否充足的保险监管指标,有一点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也不意味着保险公司会破产;另外,“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只要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保险公司迅速整改,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保监会称,一旦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可以采取九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董事、高管薪酬,限制业务规模以及调整负责人等,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保监会表示,对于偿付力不足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达标,对客户利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即使出现最坏的情形,即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无法提高,出现破产情况,现行法律对保护客户利益也有特殊的安排。据悉,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而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提供救济。

  本报记者 刘锋

【 新浪财经吧 】

我要评论

不支持 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