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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8日 11:01  上海金融报

  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按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被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三类,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低于100%、在100%至150%、高于150%。保监会将对三类公司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不足类公司的监管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规定》还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树立分类监管机制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监管机制。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认为,《规定》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提高保险市场甄别优劣公司的能力,进而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效率。袁力表示,从一季度情况看,87%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目前,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合计占八成以上。

  不过,由于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近日已向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下发文件《关于切实改善偿付能力状况的通知》产险部函,暂停其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省、市的非车险业务。

  如何解决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中遇到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专家表示,可通过增资扩股,加大分保力度、停止设立分支机构、控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等实现。不过,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和股东都不愿放弃发展速度和规模,因而增资扩股成了最有效途径。大地财险内部人士表示,保监会暂停大地财产非车险业务后,总公司正与保监会协商,预计会再增资3亿美元。

  业内人士表示,增资只能暂时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如若业务发展过快,偿付能力仍将出现危机,此次大地财险被罚,最重要原因就是在业务增长过快的同时,带来了一些不规范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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