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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经过近9个月的市场求证,保监会正式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强化对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而偿付能力监管是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保险监管部门首先要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分类监管
据悉,此次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总体上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据悉,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3类: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和充足I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根据偿付能力不同类的公司,保监会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将责令公司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事实上,保险偿付能力问题已是老生常谈。近年来国内保险市场以每年接近30%的速度增长,其速度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增长,而伴随着保险公司业务量、机构量的扩张,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之前,国寿、新华、太平洋人寿都被曝光有偿付能力问题,后通过股东增资、上市等方法解决了。日前,大地保险又因偿付能力不足问题被保监会责令停止其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等5个省、市的非车险业务。
三大诱因
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的缘由何在?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利差损、扩张过快以及恶性竞争都有可能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利差损主要是出现于诸如国寿、平安、太保等一些老寿险公司,这主要和产品设计有关。1999年以前的保险产品以银行利率作为定价标准,有的寿险产品保底收益高达10%,但其后银行利率一跌再跌,拖累了保险的业绩,出现严重的利差损。例如,平安证券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9月30日,平安在1999年6月前承保的有效业务价值为-212.63亿元。
机构扩张对保险偿付能力的要求很高。近几年来,产、寿险公司都加快了在全国机构布点的步伐;而新机构的设置必然导致新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输出,这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本金。一般而言,各家公司都会在新开分支机构前,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确保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要求。如人保、新华、泰康、太平等都曾先后通过发行次级债,提升偿付能力水平。自去年12月初到今年7月初,共有包括5家中资公司在内的17家保险公司完成了增资,而这些公司绝大多数都已获得保监会新设机构的批复。
恶性竞争是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新诱因。这在产险公司经营承保大项目上较为普遍。各家公司为了拉到业务,实行价格战,承保费率一降再降,导致几乎丧失承保利润,这也使得大部分公司找不到再保险公司,从而增加经营风险,出现一定亏损,偿付能力也因此出现不足,并造成恶性循环。有消息称,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因为在一项大型项目承保中的竞争违规行为,遭到了监管机构的处罚。
客户影响有限
保险公司暴露出的偿付能力过低问题,是否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的利益呢?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实就是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承担现有负债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未来发展而建立的预警指标,所以偿付能力不是清偿能力,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更不代表保险公司不能履行给付和赔付义务。
此外,偿付能力其实是一个动态指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即使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也可采取增加资本金、合理运用保险资金、调整业务结构及控制费用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保险公司实在因为偿付能力问题无法经营,监管部门还有可能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支付破产公司无力承担的保单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偿付能力只是约束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一个指标,对个人客户而言影响非常有限。当然,客户在投保时,最好选择保险偿付能力充足、资质良好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