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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将被重点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 09:10  大众网-齐鲁晚报

  在讨论逾半年之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规定》)终于在7月初获得保监会原则性通过,将在近期正式公布实施。此次通过的草案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区别不大,实施后将废止2003年开始实行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公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而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则提高了这一监管标准,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由原来的30%、70%以及100%分别提高到100%以下、100%~150%及150%以上三等。

  其中,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将遭到保监会采用“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甚至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拍卖资产等”措施进行监管。此外,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方为正常公司。

  由于偿付能力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指标。

  保险业内人士为记者解读了该草案。有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般保险公司在运营时已经相应计提了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在150%以上当然好,其实一般不会出现‘赔不出’的问题。”该人士还表示,《规定》的重点可能是在“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上,为了防范一些保险公司违规使用资金。

  此外,他还表示,提高监管标准对大、小保险公司的影响其实差不多,因为大公司客户多、赔付相对多,小公司客户少,相对赔付也会少,就是说偿付能力充足率和企业规模关系不大,因而保险公司所受的影响是相同的。

  而东方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王小罡则对记者表示,保监会加强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对于行业发展颇有意义,因为这样才能遏制行业中的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过度的价格竞争将很快就耗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他说:“行业中,特别是财险行业的价格竞争比较激烈,如果总是去监管市场行为,根本管不胜管,因此必须注重对后台的监管,也就是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现在的偿付能力标准是150%,这就对控制险企之间的恶性竞争起到更显著的作用。

  王小罡表示,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一些融资办法;如果偿付能力足够,那么以后开展业务还是要时时以偿付能力为导向,不乱贴费、贴条款、贴费率,不要以太低的价格承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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