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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 05:0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谢闻麒 丁冰 北京报道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昨日在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指出,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化、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

  据保监会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吴定富指出,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市走低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吴定富要求,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的I类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状况变化趋势的预测;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责令改善偿付能力;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对个别现金流困难的公司,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吴定富表示,下一阶段要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在机构设置上,保监会将设立稽查局和培训中心。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综合性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办等工作。同时,将设立稽查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四个非常设机构,以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执行力。此外,保监会将研究探索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问题,逐步扩大派驻监管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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