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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严格偿付达标 险企增资潮再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2日 13:52  经济观察报

  欧阳晓红

  偿付能力未达到100%的公司,将面临限制向股东分红以及停止新业务开展,甚至被接管等惩治措施。

  7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简称《规定》)。这份酝酿8个月之久的《规定》,即将于9月1日实施。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透露:“现在偿付能力合规的保险公司占87%,大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而一些中小保险公司(未达标)因为业务发展太快,前期投入较大,保监会要求其尽快增加资本金,防范风险。”

  这意味着,13%的偿付能力不合规险企必须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完成增资扩股。否则,也许将面临九类监管措施。在此背景下,众多险企纷纷注入“资金血液”。

  九项惩治措施

  袁力表示,《规定》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其出台标志着 “我国保险监管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将增强行业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郭菁解释说,《规定》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一方面,《规定》要求偿付能力评估、报告、管理、监督都以风险为导向。另一方面,建立了动态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体系。《规定》确立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可以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不过,“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郭菁表示。

  《规定》要求,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即“不足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Ⅰ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之间;充足Ⅱ类: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而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表明,保监会将采取一项或多项监管举措,如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转让保险业务或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等。

  郭菁说,“《规定》发布后,保监会将会采取多种措施落实下去,包括出台配套制度,明确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加大监管力度等。”

  增资潮

  其实,自去年12月初中国保监会发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简称 《征求意见稿》)至今短短8个月的时间里,已经有18家保险公司获准增资,一股增资潮已然掀起。

  资料显示,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际,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即由原来的2亿元增至5亿元;有3家中小保险公司在去年12月份获得增资批复,2008年之后,每月更是以两三家的数量进行增长,仅4月份就有5家保险公司被批准增资。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近增资的一员,其引入资本金近10亿元,创下同期开业寿险公司单次增资最高纪录。增资后公司达到14.075亿元的总资本,也为同期开业寿险公司之最。

  据透露,长城保险此次增资的10亿,等于是其股东和董事会将原定于2011年完成的15亿资本金计划提前在2008年基本完成。

  “就目前业务规模来说,增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接近600%。”一位长城人寿相关人士说。

  长城保险计划今年开设两家分公司,已经初步确定地点,下半年将完成筹建工作。另外,今年累计要开设50家三、四级机构。

  然而,“增资有很多原因,补充偿付能力乃其重要原因之一,现在有很多公司视其经营情况,提前增资;至于保监会何时公布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尚在调研之中;下一步还需出台明确最低评估标准的配套制度。”郭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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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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