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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应承担变脸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 06:5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市已经连续下跌8个多月,调整幅度之大超过很多股民所能承受的范围。这其中还伴随着刚上市不久就预告中期业绩大幅下降的新股“变脸”现象。 作为新上市的公司,本应是行业中的佼佼者,招股书中曾对盈利预测和前景描绘得让人憧憬。按理,有刚筹集到手的雄厚资金做后盾,企业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但事实上,有的公司上市不到一年业绩就“变脸”,令投资者心寒。 因此,建议严格执行2002年9月证监会颁布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即新股上市后两年内业绩变脸的,主承绡商将被记分和处罚,严把新股上市质量关,维护股市健康发展。(张根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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