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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巨灾再保险制度的建议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4日 17:11 中国金融网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京生 从世界范围来看,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另一种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欧美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选择这一模式。 就我国而言,我们认为:应该在吸取国际巨灾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循序渐进地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和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现阶段继续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 二、汇集保险行业现有的数据资源,并借助气象、地震、民政等部门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开发应用型灾害数据模型。 三、试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制度。巨灾保险基金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化。 纵观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大都以对民生危害最大的地震风险作为主要对象和突破口。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建议我国也选择对民生影响重大、而研究成果已经相对成熟的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进行试点,以点带面,成熟后再将经验应用于洪水、台风等其他巨灾保险。 四、政府给予巨灾保险基金立法、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根据国际经验,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单纯依靠商业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的开展。很多国家都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确保巨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大都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建立,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的机制。 结合我国情况,我们认为,首先,应加强巨灾保险立法,在法律上对巨灾保险制度予以明确。其次,政府应给予巨灾保险基金一定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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