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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可以证券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3日 13:4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高和平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近年来,全球巨灾频发,由此造成的损失也迅速攀升。但美国、日本、欧洲各国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在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显得游刃有余。

  相比较而言,中国也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但巨灾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由于没有构建巨灾保险体系,面临南方雪灾,整个保险业显得力不从心。

  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反观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已经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

  国内现状:财政预算灾害救济为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后会造成巨额损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济基金相对于损失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单纯依靠财政补偿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这是业内人士的普遍看法。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尤其是保险机制,在巨灾风险管理和巨灾损失补偿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日前,保监会也提出,将酝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再保险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多个国家的发展现状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有市场,包括欧美等国家都选择这个模式。

  王稳表示,借鉴国外经验,中国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首先需要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和分担机制。

  一般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主要包括7个主体:区域灾民、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最后是中央财政救助。

  在多层次的巨灾分担机制中,都少不了再保险的身影。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的市场份额约为60%。

  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是巨灾再保险制度的典型案例。具体做法是:初级巨灾损失100%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洪灾等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将巨灾风险进行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的形式有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等。自1992年12月11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正式推出巨灾保险期货以来,已有超过50亿美元的财产巨灾风险实现了证券化处理。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基本做法一般是以再保险公司为主导,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协同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再将产品证券化并在资本市场上销售。国际资本市场上出现的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保险期权和巨灾保险期货等均是以巨灾风险证券化为思路的新产品,其中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是巨灾债券。

  王稳表示,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质是借助证券方式和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

  美国是巨灾风险证券化运用成熟的国家代表。美国地震和飓风多发,而且财富的集中程度很高。因此,巨灾损失的严重性不断增强。巨灾损失日趋严重及家庭投保率的上升对美国产能业的偿付能力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巨灾风险证券化为保险业开辟了全新的筹资渠道。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潜能将被进一步释放,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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