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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难挡 保险业尝试并表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07:40 每日经济新闻
业内人士分析,银监会和保监会几乎同时发布对于各自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主要是为了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渐明显的形势下,改进目前执行的分业监管方式。因此如何更好的对于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监管,成了监管任务中的重头戏。 据了解,早在上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表示,规定的发布和贯彻落实,将是贯穿2008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一条主线,并将“有利于构建以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而在此项机制框架下,亦明确了保监会和保监局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责任。 在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管控力不足、业绩考核标准不尽科学合理的情况下,探索有效手段和形式,使偿付能力监管的意图和效力能在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体现和落实,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据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涵盖偿付能力评估与报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监督及相应罚则等内容。记者了解到,在经历了5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之后,新的规定中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不足类、关注类和正常类的方法正式提升为监管标准,并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分类监管;用“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分别替代“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 而对于全国各地的保监局的监管要求,规定也提出了6项职责,分别是: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确保其在分支机构得到严格履行;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风险;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保监会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意见的函,将保险集团所属各类企业亦将纳入并表监管范围。规范对象不仅包括国有独立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保险集团,还包括保险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投资,以子公司或合营企业方式进行业务扩张或综合经营的情况。通过建立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更便于规范保险集团组织架构、内部股权安排、对外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有利于及时识别和防范保险业的综合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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