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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寿险业自律规范营销员流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09:34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方琪 今后,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红牌警示的营销员将不能被各公司聘用,恶性挖墙脚行为也将受到行业共同抵制。

  记者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获悉,1月18日,北京保险行业33家寿险公司、12家保险代理公司将共同签署《北京寿险行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对在京各寿险公司、签约的保险代理公司的营销员增员和流动行为进行约束。

  此次签署的《自律公约》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按照《自律公约》的规定,各公司增员将不能聘用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红牌警示的营销员。同时,尚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营销员原则上不聘用。但营销员离开原公司后6个月(含)以上没在保险行业从业的,或者合同期满原公司未与其续约的将不受限制。原来所在公司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营销员在流动时也将不受此条款限制。

  根据《自律公约》,由原公司培训并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且考试通过不满6个月的营销员,其他公司不能聘用,除非有证据表明该营销员已退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或者是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自律公约》规定连续12个月内转换2家以上(含)公司的营销员,各公司在增员时要慎重聘用。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黄牌警示的营销员也在公司慎重聘用之列。

  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介绍,为有效遏制同业之间的恶性挖墙脚行为,《自律公约》对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接收其他公司的人数进行了比例限定,对该机构接收另一公司营销员、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人员的人数进行了比例限定。

  《自律公约》规定,一家保险公司连续3个月内接收其他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3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其他公司转入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9人。连续3个月内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1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3人。

  《自律公约》对公司办理营销员的入职和离职流程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各公司在收到营销员离职申请书时要为其出具统一格式的回执,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自律公约》还明确约定了对违反公约相关条款的机构的处理办法。

  据介绍,《自律公约》力图通过行业自律达到三方面的目的,即规范寿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增员行为,保障寿险营销员在行业内正常有序流动,促进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建立和培养自身的企业文化。

  近几年来,营销员频繁流动一直是困扰北京寿险行业的难题。2003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北京地区寿险营销机构增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北京地区寿险个人代理人业内流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4年多来,这两个《暂行规定》对规范各公司的增员行为及营销员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其中一些条款和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为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将两个《暂行规定》修订合并为《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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