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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中个人权益1月1日起得到明确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 22:46 理财周报

  养老保险中个人权益1月1日起得到明确保障

  理财周报记者 姜欣蔚/文

  2008年1月1日起,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事关消费者退休后生活的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终于有法可依。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认为,《办法》对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团体养老年金险需税收优惠刺激

  来自保监会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商业养老保险年均增长速度达15%,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截至目前,共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开发养老险品种百余种。

  养老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具有专业性强、流程复杂等特点。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在产品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办法》规定,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中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为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发生,《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针对保单销售不透明的问题,《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办法》中时常并列出现的个人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保险,实际发展水平并不一致。相较个人养老年金业务快速发展,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一直增长缓慢,有时甚至是负增长。北京保监局副局长刘峰对此表示,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掉队的重要原因是受到功能类似的企业年金业务的冲击。“与企业年金业务相比,团体养老年金业务没有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了对企业的吸引力。”

  企业年金管理人高风险投资行为受到控制

  与寿险公司和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相比,消费者往往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感到陌生。

   太平养老北方中心业务主管姚正春表示,养老保险公司实际上并不卖保险,也不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养老保险公司扮演的是企业年金受托人和投资人的角色,收到的资金交给第三方托管银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姚正春表示,在现行制度下,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投资不设保底收益,风险由企业和职工自己承担。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之间出于竞争或其他原因,有时可能会选择一些高风险的投资组合。《办法》出台后,养老保险公司高风险投资组合受到控制,消费者养老保险的安全性有了进一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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