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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能否保得了大客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01:48 证券日报

  □ 都邦保险 梁海波

  一般情况下,新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注册资金都不是很高,所以一些企业在接到这些保险公司的投保邀请时对新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存有顾虑,最典型的是一些大型企业的想法: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只是我们企业的保险金额的零头,如果真的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能赔得起吗?

  那么,“小公司”能保得了“大客户”吗?

  投保企业的这种想法是企业基于对保险承保与理赔过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实际上,在这一问题上企业的担心往往是多余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进行一些解释。

  例如:总部设于深圳的A集团公司,在青岛与佛山两地分别设了两家分公司A1与A2,A集团公司为总部及两家分公司一起向B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亿元)投保财产险,总部及两家分公司的保险金额分别为A=12.5亿元;A1=5亿元;A2=7.5亿元,总保额为25亿元。单从A集团的投保金额25亿元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亿元来看,企业的担心似乎有些道理,然而实际上却不完全是企业所想的那样。

  首先,企业在投保时不适合用“投保金额”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就金额大小进行简单对比。在这里首先需要谈一下“最大可能损失”问题,对于最大可能损失的概念有多个版本,在这里不作细论。实质上,对企业来讲,最大可能损失就是在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在最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损失与总保额的比例。以A集团为例,因为总部与两个分公司分属三地,而三地同时出险的情况发生基本上不会存在,因此即使一次事故会造成财产的全部损失,那么A集团的损失最大可能就是总部财产的全部损失12.5亿元。而且实际来讲,A集团总部损失12.5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这里涉及到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等问题,权且不做全面分析。总之,虽然企业的投保金额是25亿元,但企业一次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是要远远低于这个保险金额的。因此,只简单地用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进行对比显然是不太合适的。

  其次,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承保一般都存在自留和再保两部分。自留是保全公司自担的部分,而再保则是由国际再保人承担的部分。一旦发生保险损失,则由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赔偿。假设B保险公司承保了A集团的财产险业务,在不做危险拆分的前提下,按《保险法》规定,B保险公司单笔业务最大自留额是保险金额的10%,即5000万元,而保额超过5000万的部分,都将通过B公司利用再保合约或临时再保安排的方式向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进行转移。一旦A集团发生了保险损失,B公司将根据自留比例进行赔偿。假设A集团真的因为保险事故造成深圳总部的财产全部灭失,则B保险公司的赔款按比例应为0.5亿元/25亿元×12.5亿元=2500万元,而其余12.25亿元的赔款均由各承保的再保险公司处摊回。从这一计算结果上来看,企业完全没必要担心保险公司出险后赔不起。

  从另一方面来讲,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还有政策保证。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一直都比较严格,目前正拟出台正式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规定》。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其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这个规定的出台将会对保障被保险人得到可靠的保险保障带来制度上的保证。

  都邦保险提醒您:正是因为保险人背后还有更多的再保险人支持,保险人才能够承保较大原项目,对于再保险的依靠是所有的保险公司稳定经营所必需的。企业在投保时,大可不必因为担心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资本较低赔不起而有太多顾虑,“小公司”也照样保得了“大客户”,走出这个认识误区,不仅有利于企业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适合企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从而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和服务,同时也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成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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