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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最终控制人 保监会通令自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10:55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赵萍

  “关国亮事件”后,保险监管利剑再度指向公司治理。11月末,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自查报告需在2008年1月10日前报送保监会。

  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被移送司法机关,只是保监会通令自查的一个“导火索”,一家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认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一直是投资者所觊觎对象,因为寿险公司能够产生大量现金流。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使挪用盗用保险资金重大案件时有发生。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案件更对保险监管提出巨大挑战。

  此次下发的《通知》附带的《自查事项》除包含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内控及关联交易,还有一项即指向“股东及股东大会“。

  自查报告要求明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最终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控制链条”,“民营股东应上溯至最终控股或具有其它控制关系的自然人,国有股东应上溯至最终控股的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外资股东上溯至其控股股东,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应当报告该信托计划的购买人……”

  此类规定,多数与之前新华人寿的资金挪用所引发一系列问题相关。关于新华人寿股权问题依旧迷雾重重。举报到保监会的一份材料称,苏黎世保险通过代持方式试图控制新华保险,但苏黎世保险坚决否认违规操作,而对于其中是非曲直,保监会还未有最终结论。

  另外,《通知》还要求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依然分红的情况;以及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股权纠纷或其它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情况;有无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不主持股东大会、不召集、主持董事会的情况和是否不能召开董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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