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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养老保险新规保字当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03:30 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这样一部办法不仅意味着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将有法可依,实际上,这部法规更加矫正了近期以来对投资回报率的过度痴迷,从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的角度,重点强调了养老保险的真正功能和目标———养老保障。”11月14日,在“国际保险和养老金监督官协会2007年年会及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中国保监会寿险监管部的相关负责人对日前出台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如是评价。

  首次明确“保险权益归属”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首次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当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这样一来,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据了解,权益归属这一概念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非常普及,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一项重要工具,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

  控制投资风险选择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对于这样的制度安排,保监会寿险监管部的负责人表示:“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而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则需要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这是比较正确的投资策略安排。《办法》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提高个人的利益,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分期给付防止“老而贫困”

  保监会寿险监管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而且在《办法》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也经常收到企业客户的抱怨,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之后,有的退休员工很快就花完了这一大笔钱,然后又来企业索要退休补贴。

  根据这样的现实情况,《办法》中明文规定,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这样做就是希望能够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与普通的保险产品不同,带有很强的投资特性。但普通的企业和员工个人通常都不具备丰富的投资知识,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对企业及员工进行正确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产品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合理预期未来的收益。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养老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此外,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通过增加公司的告知和信息披露的义务,不仅可以增加外部对保险公司的关注度和压力,客观上还可以提升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减少道德风险,进而从根本上又进一步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行为

  《办法》第30条规定,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这一条的用意所在呢?

  面对记者提问,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是企业,受益人是参加保险的员工。其养老年金保险财产在员工离职或退休或身故的时候可以按规定归属给个人。但是个人在领取之前,企业作为投保人,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企业有权决定退保,并有权将退保资金用于企业自身的其他发展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保证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并且要保证资金安全返还到投保人单位账户中,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通过这一条的规定,也尽量避免投保人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促使企业真正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企业员工的退休收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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